登记详情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2021-09-18 11:20:06.0

一、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天津市不动产登记条例》
二、登记时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三、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材料,包括:
(1)国有建设用地灭失的,提交其灭失的材料(包括现场查看记录);
(2)权利人放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提交权利人放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书面文件。被放弃的国有建设用地上设有抵押权、地役权或已经办理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的,需提交抵押权人、地役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或查封机关同意注销的书面文件;
(3)依法没收、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提交人民政府的生效决定书;
(4)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利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税、费、金收取及依据
1、登记费:不收费。
2、工本费:不收费。
3、税:不收取。
4、土地出让金:不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