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详情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2021-09-18 17:50:08.0

 

一、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天津市不动产登记条例》
二、登记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三、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5、经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联合签署的竣工验收备案表,或者天津市建筑安装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通知书,或者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证书;
6、标准地名证明文件;
7、房屋测绘成果和地籍测绘成果。属于原土地登记成果无解析坐标等需进行不动产权籍调查的,应提交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实施土地收购整理中属于规划保留的房屋,原权利人放弃权利并已办理注销登记,在土地供应后,应按新建房屋办理首次登记,可以提交规划部门批准房屋予以保留的证明等文件,不再提交符合规划和竣工验收的相关文件;规划部门批准保留的证明中注明地名未改变的,不再提交地名证明文件;房屋未发生改建的,不再提交房屋测绘成果。
8、属于商品房项目的,已办理预售登记并领取预售登记证明的,应提交预售登记证明;需要确认建筑区划内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物业服务用房、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等情形的,还应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或有相关约定条款的合同;
9、按规定应由市或区人民政府所有的非住宅房屋,还应提交相关接管协议或市公用公房管理部门出具的认定文件;
10、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税、费、金收取及依据     
1、登记费:住房,权利人按每件房屋80元交纳;非住房,权利人按每件550元交纳(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文件规定,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办理不动产登记,登记收费标准为零;申请与房屋配套的车库、车位、储藏室等登记,不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免收登记费;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免收登记费)。依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规定,对申请办理车库、车位、储藏室不动产登记,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的,不动产登记费由原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每件550元,减按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每件80元收取。
2、工本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免收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时,每增加一本证书,按每本10元交纳证书工本费。
3、税:涉及缴税的,按照相关税种缴纳的要求及标准执行。
4、土地出让金:涉及土地出让金的,按照出让金缴纳的相关要求及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