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详情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2021-09-18 11:24:26.0

一、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天津市不动产登记条例》
二、登记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三、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的材料,包括: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具体包括:①机关、事业单位名称变更的,提交编委等有批准权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②企业名称变更的,提交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法人更名核准通知书或其他名称变更证明; ③社团名称变更的,提交民政部门核发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及名称变更证明;④自然人姓名变更的,提交公安部门等有权部门出具的姓名变更证明。因国有企业改制导致名称变更的,原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如继续保留划拨还应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改制后以有偿方式使用土地的,还应提交出让合同、土地出让金及契税缴纳凭证等;
(2)土地或房屋面积、界址范围发生变化的,需提交:①属部分土地收回引起房屋面积、界址变更的,提交人民政府收回决定书;②改建、扩建引起房屋面积、界址变更的,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材料;③因自然灾害导致部分房屋灭失的,提交部分房屋灭失的材料(包括现场查看记录);④其他面积、界址变更情形的,提交有权机关出具的批准文件。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和土地价款缴纳凭证;
(3)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应当按有关规定提交相关部门同意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
(4)坐落发生变化的,提交房地产坐落的街道、门牌号等名称发生改变的证明文件;
(5)用途发生变化的,提交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或有关批准文件。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土地价款以及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6)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期限发生变化的,提交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或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土地价款缴纳凭证;   
(7)共同共有转为按份共有或者按份共有转为共同共有的,提交共有性质变更协议书或生效法律文书;
(8)配偶之间变更房地登记权利人的,提交婚姻关系证明文件,配偶之间变更房地登记权利人的协议; 
5、按《天津市不动产登记规范》1.4.1第二款第2项规定提交地籍测绘成果或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属于房屋改建,房屋分割或者合并等涉及房屋状况变动的,还应该提交房屋测绘成果;
6、有抵押权、地役权、异议登记或被查封的,按照《天津市不动产登记规范》4.2.4规定提交相关材料;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税、费、金收取及依据
1、登记费。依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规定,免征不动产登记费。
2、工本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免收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时,每增加一本证书,按每本10元交纳证书工本费。
3、税:涉及缴税的,按照相关税种缴纳的要求及标准执行。
4、土地出让金:涉及土地出让金的,按照出让金缴纳的相关要求及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