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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改售房的转移登记

2021-09-18 11:30:30.0

一、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天津市不动产登记条例》
二、登记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三、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公有住房买卖协议书;
5、出售公有住房价格评估审核表;
6、天津市出售公有住房专用票据;
7、出售单位产公有住房的,售房单位应提交公有住房出售批准书;
8、有抵押权、地役权登记的,应当提交抵押权人、地役权人同意的书面材料;有异议登记的,应当提交受让方签署的知悉存在异议登记并自担风险的书面承诺;
9、部分房屋转移登记引起面积变动的,还应提交房屋测绘成果。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税、费、金收取及依据    
1、登记费:住房,权利人按每件房屋80元交纳;非住房,权利人按每件550元交纳。 
2、工本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免收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时,每增加一本证书,按每本10元交纳证书工本费。
3、税:涉及缴税的,按照相关税种缴纳的要求及标准执行。
4、土地出让金:涉及土地出让金的,按照出让金缴纳的相关要求及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