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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建筑物连同土地使用权转让的转移登记

2021-09-18 11:50:45.0

 

一、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天津市不动产登记条例》
二、登记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涉及企业的即时办结)
三、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在建建筑物连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含部分房屋已办理首次登记,部分房屋未实施建设的)的,提交土地使用权转让审核意见通知书或土地出让补充合同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
5、契税缴纳凭证(查验原件);
6、有抵押权、地役权登记的,应当提交抵押权人、地役权人同意的书面材料;有异议登记的,应当提交受让方签署的知悉存在异议登记并自担风险的书面承诺; 
7、按《天津市不动产登记规范》1.4.1第二款第2项规定提交地籍测绘成果或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属于部分房屋转移登记引起面积变动的,应提交房屋测绘成果;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税、费、金收取及依据    
1、登记费:住房,权利人按每件房屋80元交纳;非住房,权利人按每件550元交纳。(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文件规定,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免收登记费)。
依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规定,对申请办理车库、车位、储藏室不动产登记,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的,不动产登记费由原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每件550元,减按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每件80元收取。
2、工本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免收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时,每增加一本证书,按每本10元交纳证书工本费。
3、税:涉及缴税的,按照相关税种缴纳的要求及标准执行。
4、土地出让金:涉及土地出让金的,按照出让金缴纳的相关要求及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