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详情

海域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

2021-09-18 17:51:46.0

 

一、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天津市不动产登记条例》
二、登记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三、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4、宗海图(宗海位置图、界址图)以及界址点坐标等海域测绘成果和建筑物、构筑物测绘成果;
5、建筑物、构筑物符合规划的材料;
6、建筑物、构筑物已经竣工的材料;
7、海域使用金缴纳或者减免凭证;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税、费、金收取及依据     
1、登记费:住宅以外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及其海域使用权按每件550元交纳
依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规定,对申请办理车库、车位、储藏室不动产登记,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的,不动产登记费由原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每件550元,减按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每件80元收取。
2、工本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免收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时,每增加一本证书,按每本10元交纳证书工本费。
3、税:涉及缴税的,按照相关税种缴纳的要求及标准执行。
4、海域使用金:涉及海域使用金的,按照缴纳的相关要求及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