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详情

海域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变更登记

2021-09-18 11:55:13.0

 

一、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天津市不动产登记条例》
二、登记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三、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海域使用权以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变更的材料,包括: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具体包括:①机关、事业单位名称变更的,提交编委等有批准权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②企业名称变更的,提交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法人更名核准通知书或其他名称变更证明;③社团名称变更的,提交民政部门核发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及名称变更证明;④自然人姓名变更的,提交公安部门等有权部门出具的姓名变更证明;
(2)海域坐落、名称发生变化的,应当提交海域名称管理部门出具的有关坐落、名称发生变更的证明文件;
(3)海域或建筑物、构筑物面积、界址、用途发生变化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以及变更后的宗海图(宗海位置图、界址图)以及界址点坐标等成果。依法需要补交海域使用金的,还应当提交相关的缴纳凭证;填海造地后范围发生变化的,还应提交竣工验收合格文件;
(4)同一权利人名下的海域使用权或者建筑物、构筑物分割或者合并的,应当按有关规定提交相关部门同意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
(5)海域使用期限发生变化或续期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依法需要补交海域使用金的,还应当提交相关的缴纳凭证;
(6)共同共有转为按份共有或按份共有转为共同共有的,应提交共有性质变更协议书或生效法律文书;
5、有抵押权、地役权、异议登记或被查封的,按照《天津市登记规范》4.2.4的规定提交相关材料;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税、费、金收取及依据    
1、登记费:依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规定,免征不动产登记费。
2、工本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免收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时,每增加一本证书,按每本10元交纳证书工本费。
3、税:涉及缴税的,按照相关税种缴纳的要求及标准执行。
4、海域使用金:涉及海域使用金的,按照缴纳的相关要求及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