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详情

海域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登记

2021-09-18 11:56:32.0

 

一、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天津市不动产登记条例》
二、登记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涉及企业的即时办结)
三、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海域使用权以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的材料,包括:
(1)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或者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的材料以及不动产权属转移的材料;
(2)作价出资(入股)的,提交作价出资(入股)协议;
(3)买卖、互换、赠与的,提交相关协议;
(4)因继承、受遗赠取得的,按照《天津市不动产登记规范》1.8.7的规定提交材料;
(5)不动产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分割或合并协议书以及有权部门同意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或者记载有关分割或合并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
(6)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发生变化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属于单方申请的,还应提交协助执行通知书;
5、经批准取得的海域使用权转让的,提交原批准用海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转让的文件;
6、依法需要补交海域使用金、缴纳税费的,应当提交缴纳海域使用金缴款凭证、税费缴纳凭证;
7、有抵押权、地役权登记的,应当提交抵押权人、地役权人同意的书面材料;有异议登记的,应当提交受让方签署的知悉存在异议登记并自担风险的书面承诺;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税、费、金收取及依据     
1、登记费:住宅以外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及其海域使用权按每件550元交纳
依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规定,对申请办理车库、车位、储藏室不动产登记,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的,不动产登记费由原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每件550元,减按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每件80元收取。
2、工本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免收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时,每增加一本证书,按每本10元交纳证书工本费。
3、税:涉及缴税的,按照相关税种缴纳的要求及标准执行。
4、海域使用金:涉及海域使用金的,按照缴纳的相关要求及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