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详情

海域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注销登记

2021-09-18 11:56:57.0

 

一、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天津市不动产登记条例》
二、登记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三、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海域使用权以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消灭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灭失的,提交证实灭失的材料;
(2)权利人放弃海域使用权以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的,提交权利人放弃权利的书面文件。设立抵押权、地役权或者已经办理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的,需提交抵押权人、地役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查封机关同意注销的书面材料;
(3)人民政府依法收回海域使用权的,提交人民政府作出的收回决定;
(4)因围填海成陆导致海域使用权消灭的,提交围填海成陆验收文件等;
(5)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海域使用权以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税、费、金收取及依据
1、登记费:不收费。
2、工本费:不收取。
3、税:不收取。
3、海域使用金:不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