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详情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变更登记

2021-09-18 11:59:20.0

一、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天津市不动产登记条例》
二、登记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三、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变更的材料,包括: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①行政、事业单位名称变更的,提交编委等有批准权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②企业名称变更的,提交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法人更名核准通知书或其他名称变更证明;③社团名称变更的,提交民政部门核发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及名称变更证明;④自然人姓名变更的,提交公安部门等有权部门出具的姓名变更证明;
(2)坐落发生变更的,提交地名管理部门出具的地名确认文件;
(3)土地或建筑物、构筑物面积、界址范围变更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①属部分土地收回引起房屋面积、界址变更的,提交人民政府收回决定书;②改建、扩建引起房屋面积、界址变更的,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材料;③因自然灾害导致部分房屋灭失的,提交部分房屋灭失的材料(包括现场查看记录);④其他面积、界址变更情形的,提交有权机关出具的批准文件;
(4)土地或建筑物、构筑物用途变更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5)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建设用地或建筑物、构筑物的,提交有批准权部门同意分割或者合并的批准文件;
(6)共同共有转为按份共有或者按份共有转为共同共有的,提交共有性质变更协议书或生效法律文书;
(7)配偶之间变更房地登记权利人的,提交婚姻关系证明文件,配偶之间变更房地登记权利人的协议;
5、按《天津市不动产登记规范》1.4.1第二款第2项规定提交地籍测绘成果或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属于建筑物、构筑物改建、分割或者合并等涉及建筑物、构筑物状况变动的,还应该提交房屋测绘成果;
6、有抵押权、地役权、异议登记或被查封的,按照《天津市不动产登记规范》4.2.4规定提交相关材料;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税、费、金收取及依据
1、登记费:依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规定,免征不动产登记费。
2、工本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免收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时,每增加一本证书,按每本10元交纳证书工本费。
3、税:涉及缴税的,按照相关税种缴纳的要求及标准执行。
4、土地出让金:不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