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详情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登记

2021-09-18 12:01:00.0

一、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天津市不动产登记条例》
二、登记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涉及企业的即时办结)
三、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的材料,包括:
(1)作价出资(入股)的,提交作价出资(入股)协议;
(2)企业合并、分立、兼并、破产等情形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企业合并、分立、兼并、破产的材料、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权属转移材料、有权部门的批准文件;
(3)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属转移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属于单方申请的,还应提交协助执行通知书;
(4)买卖、交换、赠与的,提交相关协议;
(5)继承、受遗赠的,按照《天津市不动产登记规范》1.8.7规定提交相关材料;
5、受让人属于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为该集体经济组织出资成立的证明文件;属于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生效决定和协助执行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受让人不符合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条件的,应书面告知相关司法机关,但不影响协助执行;
6、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材料;
7、按《天津市不动产登记规范》1.4.1第二款第2项规定提交地籍测绘成果或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部分房屋转移登记引起面积变动的,提交房屋测绘成果;
8、依法需要缴纳税费的,应当提交税费缴纳凭证;
9、有抵押权、地役权登记的,应当提交抵押权人、地役权人同意的书面材料;有异议登记的,应当提交受让方签署的知悉存在异议登记并自担风险的书面承诺;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税、费、金收取及依据
1、登记费:住房,权利人按每件房屋80元交纳;非住房,权利人按每件550元交纳。((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文件规定,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登记的,只收取不动产权属证书工本费)。依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规定,对申请办理车库、车位、储藏室不动产登记,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的,不动产登记费由原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每件550元,减按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每件80元收取。
2、工本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免收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时,每增加一本证书,按每本10元交纳证书工本费。
3、税:涉及缴税的,按照相关税种缴纳的要求及标准执行。
4、土地出让金:不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