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详情

集体土地所有权首次登记

2021-09-18 12:02:22.0

一、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天津市不动产登记条例》
二、登记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三、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土地权属来源材料,包括:
(1)权属界线协议书、调解书、人民政府的生效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
(2)实施1962年《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六十条)时确定为集体所有的证明材料;: 
(3)“四固定”时的土地清册;
(4)土地改革时颁发的土地所有证;
(5)历史沿用,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不齐全的,需提供乡镇人民政府确定土地权属的文件;
4、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集体土地所有权首次登记指界时,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指界人由村委会负责人担任,并由村委会开具相应的证明;属于乡镇集体所有土地的,指界人由乡镇政推荐,并开具相应的证明;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税、费、金收取及依据
1、登记费:不收费。
2、税:涉及缴税的,按照相关税种缴纳的要求及标准执行。
3、土地出让金:不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