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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首次登记

2021-09-17 09:07:43.0

 

一、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天津市不动产登记条例》
二、登记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三、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1)持房证、地证申请办理抵押权登记的,应当同时申请办理房地统一登记,换发不动产权证书;
(2)国有土地范围内共用宗地上的住宅房屋无土地信息的,申请人可持房屋所有权证等申请办理抵押权登记;
4、主债权合同。最高额抵押的,应当提交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债权的合同或者其他必要材料;
5、抵押合同。主债权合同中包含抵押条款的,可以不提交单独的抵押合同书。最高额抵押的,应当提交最高额抵押合同;属于经济适用住房在建建筑物抵押的,还应在抵押合同中约定:“建设单位所贷款项全部用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不得挪做他用;如因债务到期未清偿等原因需要实现抵押权的,抵押物应由政府优先回购,或者向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特定对象出售,出售价格要符合国家关于出售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规定”;
6、属于下列情形的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同意将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的,应当提交已存在债权的合同以及当事人同意将该债权纳入最高额抵押权担保范围的书面材料;
(2)在建建筑物抵押的,应当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并用红线标注抵押范围,以及标准地名证明文件及下列文件:①属于商品房在建建筑物抵押的,应先行办理预售登记;②未取得商品住宅销售许可前在建建筑物抵押的,应提交测算到套的测绘成果;③未取得非住宅商品房销售许可前在建建筑物抵押的,应提交测算到幢、层的测绘成果,同时提交经抵押权人同意办理销售许可时拆分到套的书面承诺;
(3)以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的,还应当提供抵押权实现时优先交纳出让金的确认文件,无地上物的应提交批准抵押文件;
(4)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提交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人同意抵押证明;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税、费、金收取及依据     
1、登记费:土地使用权,不收费;住房,权利人按每件房屋80元交纳;非住房,权利人按每件550元交纳。依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规定,申请办理森林、林木所用权及其占用的林地承包经营权或林地使用权,及相关抵押权、地役权不动产权利登记的,免征不动产登记费;申请办理耕地、草地、水域、滩涂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及相关抵押权、地役权不动产权利登记的,免征不动产登记费。
依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规定,对申请办理车库、车位、储藏室不动产登记,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的,不动产登记费由原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每件550元,减按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每件80元收取。
2、税:不收取。
3、土地出让金:不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