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详情

抵押权变更登记

2021-09-18 14:11:14.0

 

一、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天津市不动产登记条例》
二、登记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三、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因抵押权人姓名或者名称变更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的,申请人可不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
4、抵押权变更的材料,包括:
(1)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变更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2)抵押范围、担保范围、抵押权顺位、被担保债权种类或者数额、债务履行期限、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期间等发生变更的,提交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约定相关变更内容的协议;
5、因抵押权顺位、被担保债权数额、最高债权额、担保范围、债务履行期限发生变更等,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的,还应当提交其他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文件和身份证明文件;
6、有地役权、异议登记或被查封的,按照《天津市不动产登记规范》4.2.4规定提交相关材料;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税、费、金收取及依据     
1、登记费:依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规定,免征不动产登记费。
2、税:不收取。
3、土地出让金:不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