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详情

地役权变更登记

2021-09-18 16:48:54.0

 

一、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天津市不动产登记条例》
二、登记时限
自受理当日将有关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三、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登记证明;
4、需役地、供役地不动产权属证书;
因地役权人姓名或者名称变更申请地役权变更登记的,申请人可不提交供役地不动产权证书;
5、地役权变更的材料,包括: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2)需役地或者供役地的面积发生变化的,提交相关协议; 
(3)共同共有转为按份共有或者按份共有转为共同共有的,提交共有性质变更协议;
(4)地役权内容发生变化的,提交地役权内容变更的协议;
6、有抵押权、异议登记或被查封的,按照《天津市不动产登记规范》4.2.4规定提交相关材料;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税、费、金收取及依据     
1、登记费:依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规定,免征不动产登记费。
2、税:涉及缴税的,按照相关税种缴纳的要求及标准执行。
3、土地出让金:不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