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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役权注销登记

2021-09-18 16:49:16.0

 

一、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天津市不动产登记条例》
二、登记时限
自受理当日将有关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三、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登记证明;
4、需役地、供役地不动产权属证书;
5、地役权消灭的材料,包括:
(1)地役权期限届满的,提交地役权期限届满的材料;
(2)供役地、需役地归于同一人的,提交供役地、需役地归于同一人的材料;
(3)供役地或者需役地灭失的,提交供役地或者需役地灭失的材料;
(4)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地役权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
(5)依法解除地役权合同的,提交当事人解除地役权合同的协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税、费、金收取及依据
1、登记费:不收费。
2、税:不收取。
3、土地出让金:不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