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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

2021-09-18 15:08:28.0

 

一、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天津市不动产登记条例》
二、登记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三、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发生变更事实的证明、批准文件等,其中:
(1)权利人名称发生变化的应提交名称变更证明文件;
(2)承包土地的坐落、名称、面积、承包期限发生变化的,应提交变更后的承包合同;
(3)承包期限届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的,应提交变更后的承包合同;
(4)退耕还林、退耕还湖、退耕还草导致土地用途改变的,应当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等主管部门核发的验收合格证明;
(5)森林、林木的种类等发生变化的,应当提交林业主管部门有关批准文件;
5、按《天津市登记规范》1.4.1第二款第2规定提交地籍测绘成果或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6、有抵押权、地役权、异议登记或被查封的,按照《天津市登记规范》4.2.4规定提交相关材料;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税、费、金收取及依据
1、登记费:依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规定,免征不动产登记费。
2、税:涉及缴税的,按照相关税种缴纳的要求及标准执行。
3、土地出让金:不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