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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转移登记

2021-09-18 15:09:23.0

 

一、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天津市不动产登记条例》
二、登记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三、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互换、转让的相关协议或合同,家庭关系、婚姻关系变化的材料等;
5、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还应当提供发包方同意的材料;
6、属于互换的,还应当提供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证明;
7、《天津市不动产登记规范》1.4.1第二款第2项规定提交地籍测绘成果或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8、有抵押权、地役权登记的,应当提交抵押权人、地役权人同意的书面材料;有异议登记的,应当提交受让方签署的知悉存在异议登记并自担风险的书面承诺;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税、费、金收取及依据
1、登记费:每件550元(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文件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家庭承包或其他方式承包取得农用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家庭承包或其他方式承包取得森林、林木所有权及其占用的林地承包经营权申请登记的免收登记费)。
   依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规定,申请办理森林、林木所用权及其占用的林地承包经营权或林地使用权,及相关抵押权、地役权不动产权利登记的,免征不动产登记费;申请办理耕地、草地、水域、滩涂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及相关抵押权、地役权不动产权利登记的,免征不动产登记费。
2、税:涉及缴税的,按照相关税种缴纳的要求及标准执行。
3、土地出让金:不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