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详情

预告登记的设立

2021-09-18 15:13:24.0

 

一、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天津市不动产登记条例》
二、登记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三、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属于下列情形的,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预购商品房的,提交通过天津市商品房销售管理系统打印的已备案的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以及契税缴纳凭证;
(2)以预购商品房等不动产设定抵押权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以及不动产抵押合同、主债权合同;
(3)不动产转移的,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转让合同;
(4)不动产抵押的,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抵押合同和主债权合同;
4、预售人与预购人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对预告登记附有条件和期限的,预购人应当提交相应材料;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税、费、金收取及依据
1、登记费:不收费
2、税:涉及缴税的,按照相关税种缴纳的要求及标准执行。
3、土地出让金:不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