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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登记

2021-09-17 09:07:37.0

 

一、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天津市不动产登记条例》
二、登记时限
自受理当日将有关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三、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证实对登记的不动产权利有利害关系的材料;
4、证实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材料;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税、费、金收取及依据
1、登记费:住房,权利人按每件房屋40元交纳,非住房,权利人按每件 275元交纳;
      依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有关规定,对申请办理车库、车位、储藏室不动产登记,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的,不动产登记费按每件40元收取。
2、税:不收取。
3、土地出让金:不收取。